2019年1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由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到10萬元。近期,不少網友留言咨詢相關政策執行問題。其中,以下五個問題問得比較多,看看有沒有你關注的。
1、月(季)銷售額的執行口徑如何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以下簡稱“4號公告”)的解讀,小規模納稅人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仍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舉個例子
例1: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提供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2萬元。合計銷售額為9(=4+3+2)萬元,未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因此,該納稅人銷售貨物、服務和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9萬元,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例2: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提供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10萬元。合計銷售額為17(=4+3+10)萬元,剔除銷售不動產后的銷售額為7(=4+3)萬元,因此,該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服務相對應的銷售額7萬元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銷售不動產10萬元應照章納稅。
2、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期如何選擇?
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異。
舉個例子
情況1: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的銷售額分別是5萬元、11萬元和12萬元。如果按月納稅,則只有1月的5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按季納稅,由于該季度銷售額為28萬元,未超過免稅標準,因此,28萬元全部能享受免稅。在這種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更愿意實行按季納稅。
情況2: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的銷售額分別是8萬元、11萬元和12萬元,如果按月納稅,1月份的8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按季納稅,由于該季度銷售額31萬元已超過免稅標準,因此,31萬元均無法享受免稅。在這種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更愿意實行按月納稅。
基于以上情況,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4號公告明確,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為確保年度內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相對穩定,同時也明確了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3、執行新政后,發票如何開具?
為了便利納稅人開具使用發票,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免稅標準調整后,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如果小規模納稅人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樣可以使用現有稅控設備繼續開具。除上述情況和銷售額標準同步調整外,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事宜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4、小規模納稅人實行差額征收,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是以差額前還是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根據《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5、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如何執行?
2018年,將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統一至500萬元時,允許此前按照較低標準認定(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在2018年年底前自愿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此次提高增值稅免稅標準至10萬元,相當于年銷售額12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都可以享受免稅政策。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有一般納稅人提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享受免稅政策的訴求。
為確保納稅人充分享受稅收減免政策,4號公告明確一般納稅人如果年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可在2019年度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后可享受免稅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曾在2018年選擇過轉登記的納稅人,在2019年仍可選擇轉登記;但是,2019年選擇轉登記的,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