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為優化營商環境,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于2018年度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對稅前扣除憑證的相關概念、適用范圍、種類等予以了明確。
稅前扣除憑證概念、適用范圍、基本原則
稅前扣除憑證概念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
稅前扣除憑證適用范圍
《辦法》適用的納稅人主體為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所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稅前扣除憑證基本原則
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稅前扣除憑證的種類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1
內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如工資表、材料成本核算表、產品成本結算單、資產折舊或攤銷表、制造費用的歸集與分配表等。
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2
外部憑證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外部憑證分為境內應稅項目憑證、境內非應稅項目憑證和境外項目憑證。
外部憑證有以下幾方面:
(1)境內應稅項目憑證是指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時應取得的憑證。企業發生境內應稅項目支出時,以對方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開具發票應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2)境內非應稅項目憑證是指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時應取得的憑證。企業發生境內非應稅項目支出時,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于應稅項目,但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以下為常見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繳納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取或征收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或稅務票據;
?企業繳納的可在稅前扣除的各類稅金,征收部門開具的完稅憑證;
?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征收部門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電子繳稅付款憑證》;
?企業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政府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
?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征收部門開具的專用票據;
?企業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取得的專用票據;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企業根據法院判決、調解、仲裁等發生的支出,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和付款單據;
?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規定,對公告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中規定的不征稅項目,開具的增值稅發票。
以上項目由稅務部門或其他部門代收的,也可以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3)境外項目憑證是指企業在境外發生支出時應取得的憑證。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發生境外項目支出時,支付給中國境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如合同、外匯支付單據、境外單位或個人簽收單據等留存備查。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稅前扣除憑證有疑義的,企業應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包括: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