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轉讓,其實就是在股權上進行轉讓。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引起股權轉讓的情形有5種。
一、對內的轉讓
即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股東之間可以自由地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這種轉讓不需要股東會表決通過,也沒有其他任何限制。
二、對外的轉讓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新《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要是想對外將公司轉讓,所采用的就是這種方式。
三、股權的強制執行而引起的轉讓
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執行程序,依據債權人的申請,在強制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時,以拍賣、變賣或其他方式,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的一種強制性轉讓措施。
四、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引起的股權轉讓
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精神,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的條件在實體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該公司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即公司在5年中每一年都盈利,并且每一年在依法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還有利潤可以分配給股東,但公司卻沒有一年向股東分配利潤。
2)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轉讓其主要財產。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新《公司法》增加這一規定的原因是由于近年來在實踐中,因股東間的壓制,公司僵局及股東個人情況的變化等使得以退股為目的而發生的訴訟逐漸增多,但法律又無明文的規定或其它的救濟手段,針對上述現狀,新《公司法》在對他國的公司法立法情況的比較及考察后,突破了傳統的資本制度的理念引入了退股制度即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請求權。
五、股東資格的繼承取得引起的股權法定轉讓
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條原則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公民死亡后其遺產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股東的出資作為股東的個人合法財產,在自然人股東死亡后,也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后,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了股權,依法享有資產權益,參與重大決策等各項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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