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公司為了節約成本,以各種理由來推脫為員工繳納社保,但是作為員工,可以向公司要求進行社保繳納,如果公司沒有按照要求為員工辦理社保繳納的,員工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想通過法律手段(比如申請勞動仲裁、法院起訴等)維護自己的社會保險的權益,必須符合勞動仲裁申請的時效: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于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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