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要員工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要依法為員工購買社保,所以說這個購買社保的時間并不是從2019年開始,而是從你簽訂勞動合同就開始。
那么2019年有一個社保上的變化,就是我們國家的社保完全由稅務部門開始征收,這樣也就意味著那么要嚴格按照,自己本人的一個工資基數去繳納相應的社保。如果不按照自己本人工資基數去繳納相應社保的話,實際上就屬于一個偷稅的行為。
那么在2019年開始以后,社保就要進入嚴格的稽查階段了。沒有購買社保的一些單位都要按著稅務部門的要求,為員工購買相應的社保,當然購買社保的單位也要按嚴格按照員工本人的工資基數去購買社保,這樣的話就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登記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拒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納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情況監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因此,我國在法律層面上己經明確規定,所有用人單位都必須為其職工按規定足額繳納社保,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現在許多單位面臨招工難、留不住人的尷尬局面,如果用人單位再不主動為其職工謀利益,保障職工的各種合法權益,這個單位是沒有發展前途的,是必將被社會淘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