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圳企業(yè)可以申請出口退稅的貨物如下: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等征收范圍之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包函排除直接向農業(yè)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除外還有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針對已經征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等稅額的貨物退還或者免征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等稅額的貨物(包括國家中規(guī)定免稅或減稅的貨物)不能退稅,充分體現了“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兩種形式。確定貨物是否屬于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準之一就是區(qū)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凡是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guī)定者之外)不論該出口企業(yè)是以外匯方式還是以人民幣方式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yè)在財務上是如何處理的,都不可以視為出口貨物并予以退稅。
對于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的,比如賓館、飯店之類收取外匯的貨物,由于其不符合離境出口的條件,所以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用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的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之后,才可以辦理出口退(免)稅。即出口退(免)稅的規(guī)定只適用于貿易類型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類型的出口的貨物,比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并且自帶出境的貨物物品(除了另有規(guī)定者之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由于其一般在財務上不用作銷售處理,所以按照規(guī)定不得退(免)稅;
(4)必須是已經收匯并且經過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guī)定出口企業(yè)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并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國家規(guī)定了外貿企業(yè)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同時具備上面的4個條件。生產企業(yè)(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yè)、委托外貿企業(yè)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加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yè)的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才能辦理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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