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額發票什么鬼?
說的通俗一點:不用填開,不用機打,有固定數額,手撕即用,專門給一些不太方便使用稅控系統開票的納稅人使用。
目前,深圳國稅監制的通用定額發票面額包括:綠色的1元、2元(因為使用的少,現已不印制了)、5元;藍色的10元、50元;紫色的100元、500元,共7種面額。
營改增之后還能給定額發票活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說: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繼續使用。
可繼續使用,不代表沒有變化。因為同樣是23號文又規定: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也就是說,營改增后依然存在定額發票,只是各省市的面額不同,但為國稅定額發票而非地稅定額發票,即發票上的監制章為“國家稅務局監制”,不是“地方稅務局監制”。
以上是針對定額發票的使用,那么納稅人申請定額發票的領用有變化嗎?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發票)2016年第1號--關于做好“營改增”試點發票相關工作的通知》寫明:
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起征點以上小規模納稅人及新開業納稅人需要開具普通發票的,原則上應一律使用增值稅發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過渡期內也可申請領用通用機打發票、通用定額發票。該“過渡期”是指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也就是說,2017年1月1日后,只有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納稅人、起征點以下的納稅人,可繼續選擇使用通用定額發票。
(一)起征點以下的納稅人
2017年1月1日起,起征點以下納稅人(季銷售額9萬元以下),可繼續使用通用定額發票,其月領用額最高為3萬元。
(二)起征點以上,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納稅人
2017年1月1日起,可繼續使用通用定額發票,但需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通用定額發票票種核定。
(三)其他納稅人
2017年1月1日后,原則上不得再領用通用定額發票。且已領用的通用定額發票,應于2017年5月31日前繳銷(驗舊)完畢。
為避免定額發票停用后,出現無發票的情況,還請大家盡快辦理增值稅普通發票票種核定、稅控盤發行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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