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專用發票抵扣聯無法認證,可用專用發票發票聯進行認證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九條規定:專用發票抵扣聯無法認證的,可以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需要留存備查。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規定: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應該按照規定移交稽查部門組織協查。繞如果屬于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可以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且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以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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