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鑫峰答:商標注冊人對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的,應當在他人商標刊登注冊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將《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被爭議注冊商標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撤銷理由僅涉及部分注冊內容的,該部分內容予以撤銷。被裁定撤銷的,原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華鑫峰答:異議復審的時間限制如下:
異議程序是商標局征求公眾意見的過程,所以異議向商標局提出,由商標局裁定。
異議裁定的結果涉及當事人各自的利益,所以,異議裁定采用兩審終結的制度。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異議裁定未提出不同意見,異議裁定即生效。
如果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則可以在收到異議裁定書之日起15天內(以郵戳為準),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異議復審。如果時間緊迫,來不及提出申請時,可在限期內提出延期申請。延期申請的時間為30天。延期申請需交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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