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
(一)自然人出租房屋
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2、自然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二)個體工商戶出租房屋
1、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2、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稅率為9%; 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征收率為5%。
二、房產稅
個人出租房屋,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印花稅
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五、個人所得稅
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財產租賃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的次序為:
(一)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
納稅義務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國家預算調節基金、教育費附加,可持完稅(繳款)憑證,從其財產租賃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
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至扣完為止。
(四)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