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被稱為“減稅年”不是沒有道理的,減稅降費這一熱點一直熱度不減。從個稅“起征點”提高至每月5000元,到養老、租房、子女教育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引入,一年來,諸多減稅措施紛紛落地,牽動著大眾的切身利益。進入12月份,個稅納稅人更是迎來第一次匯算清繳。那匯算清繳又有哪些新規定呢?
2019年12月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公告),細化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豁免情形。
94號公告第一條規定,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也就是說,對本來應當辦理年度匯算補稅的納稅人,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免除其辦理匯算清繳義務:(一)納稅人只要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則不論補稅金額多少,均不需辦理年度匯算;(二)納稅人只要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則不論綜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均不需辦理年度匯算。需要提醒的是,這里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納稅人在取得綜合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預扣預繳了稅款。
舉例來說,2019年度甲、乙、丙、丁四位居民個人的年收入均已依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2019年度四位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年收入分別為11萬元、11萬元、13萬元、13萬元。經計算,甲需要補稅300元,乙需要補稅500元、丙需要補稅300元、丁需要補稅500元。那么,根據94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由于甲和乙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不需要匯算清繳。丙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也可以不辦理匯算清繳。這樣,只有丁需要就其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