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第四條規定,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因此,目前不需要再提前到稅務機關進行備案了。但是必須留存好相關的資料備查。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軟件產品列表或技術服務列表。
2、主營業務為軟件產品開發的企業,提供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軟件著作權或專利權等自主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軟件產品測試報告。主營業務僅為技術服務的企業提供核心技術說明。
3、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的軟件產品銷售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復印件。
6、企業開發環境相關證明材料。
建議你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進行認真研讀,對備查的資料要保存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