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資決定著公司要承擔的責任高低,注冊資本越高,那么需要承擔的責任也就越大。《公司法》第3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比如說,公司注冊資本10萬,出現了10萬的債務,就必須要全部承擔;但如果注冊資本只有5萬元,那么就只需要承擔5萬。尤其是在要注銷公司的時候,如果公司存在著債務,而又在注冊資本的責任承擔范圍之內,就要先將債務處理好才能辦理注銷公司。
除此之外,還會有這樣的一種情況:公司注冊資本沒有實繳,但是現在想要注銷公司,可以辦理嗎?
這就要看公司是否存在債務了,如上所言,如果存在債務,那么公司在注銷前一般要對債務進行清償,如公司現有資產不能全部清償債務,公司股東未如實出資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的責任,這種情況下需要補繳未完成的出資。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但如果公司并沒有任何的債務,這時候就可以直接去辦理公司注銷,無需補繳注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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