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符合外商投資合伙公司注銷申請條件。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合伙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1.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原件)
2.經辦人身份證明(深圳市)
3.企業關于注銷的決定行機關麥令關閉、合伙企業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主筒部門或者清算組織出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原件)
4.登載清算公告的報紙(原件)
5.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復印件)
6.設有分支機構的還需提交分支機構注銷登記證明(復印件)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文件(復印件)
一、收件(當天)
1.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2.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逐一核對是否齊全;
3.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內容和要素。
二、受理(當天)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2.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01.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02.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逐一核對是否齊全;
03.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內容和要素。
三、審查(一個工作日)
提出初步意見,轉入決定步驟。
1.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審查是否有限制辦理的情形;
四、決定(當天)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準予核準登記。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核準登記。
復核審查步驟階段提出的初步意見。
五、制證(當天)
注銷通知書,窗口領取、郵寄送達
第二十一條 合伙企業解散,依法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經企業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合伙企業終止。
第二十五條 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