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法律上講,如果在法律規定的最后期限(注冊之日起最長期限20年內)繳足都沒有問題。如果實在沒錢繳的話,建議最好召開股東會減少注冊資本,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2.如果因實收資本未繳足損害了債權人利益,未繳足的部分根據法律規定應向股東追繳,以保障債權人利益不受損害。
3.從稅法角度講,建議企業應將實收資本到賬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因為如果不到賬,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的借款利息支出中,實收資本未到位差額的部分借款產生的借款利息稅前是不能扣除的。也就是說你沒有這個資金實力,隨意擴大注冊資本,吹牛也得準備多繳稅。
特別提醒:一旦你欠了債權人債務沒有償清,為逃避責任,然后減少注冊資本是不行的,得先把債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