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股東會(股東大會)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對經營范圍做出變更;
2、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經營范圍的申請;
3、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如果經營范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則應當在依法取得批準后,再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經營范圍的申請。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所謂須經批準的項目,是指應當具備特定的條件并經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經營的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如果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時,那么在進行登記之前,還須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至于哪些項目是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批準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依據我國的相關規定,經營范圍分為許可經營項目和一般經營項目,許可經營項目是指企業在申請登記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一般經營項目是指不需批準可由企業自主申請的項目。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于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申請―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應當自企業做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企業申請的經營范圍中有下列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企業經營的;屬于許可經營項目,不能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的;注冊資本末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從事該項目經營的最低注冊資本數額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特定行業的企業只能從事經過批準的項目而企業申請其他項目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