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是一切單位以及個人在銷購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所開具、收取的交易業務的憑證,這個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稅務和審計等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
一、普通發票的開具
1、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應當依照規定的順序、時限、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的如實開具,并且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需要經過國稅機關的批準,并且使用由國稅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并且要求開具后的存根聯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4、發票限于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或者縣范圍之內使用,如若跨出市縣范圍的,應當使用該經營地開具的發票;
5、當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之時,應當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登記手續;在注銷稅務登記之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及發票;
6、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支付款項之時,向收款方取得的發票,不得要求變更產品品名和金額數;
7、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的憑證,任何單位以及個人有權拒絕收取;
8、發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應當作廢。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進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2、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4、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5、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福利;
6、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7、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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