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賬報稅中外資企業的所得稅應該如何申報和繳納一直也是很多外資人員比較關心的一個話題,所以華鑫峰特整理了如下資料,希望對大家的疑問能有所幫助。
(一)納稅年度
我國稅法規定外資企業以公歷年度作為納稅年度的,即是自公歷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如果是在這個納稅年度之外的所得則屬另一個納稅年度的納稅范圍。不過對下列3種情況可作例外的處理。
1.企業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年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有困難的,經過企業申請再報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后,以本企業滿12個月的會計年度做為納稅年度。
2.企業如果是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是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使得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滿12個月時,將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3.企業清算時,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即清算期所得單獨計算并獨立履行申報和納稅義務。
(二)申報繳納期限和方法
按規定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實行按年計算、分季預繳且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完成匯算清繳。
凡在納稅年度內已開始生產經營的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的企業(除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外)均應按照稅法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
外資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自行申報、計算所得稅匯算清繳所屬期內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減免所得稅額、應扣除的外國稅額、應補(退)所得稅稅額,最后并自核自繳應補繳的所得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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