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馬上就剩一個月了! 對于納稅人而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要重視起來了!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是很多納稅人關注的重點。今天,華鑫峰小編就和各位一起來聊聊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問題。
企業和員工之間達成協議,由企業承擔員工工資的個稅,該部分由企業負擔的個人所得稅企業是否可以扣除?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 號)第四條的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因此企業承擔員工工資的個稅,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屬于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可以從稅前扣除;未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單獨計入管理費的不得從稅前扣除。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 號)的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 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企業年金屬于補充養老保險,由于企業未給全體職工繳納企業年金,其繳納的部分職工年金是否不得稅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 號)規定企業為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可以扣除體現了政策的普惠性,對于僅給部分特定人群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不給予政策支持。因此對于企業按照社保部門規定繳納的年金,只要體現普惠性就符合政策本義,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 號)的規定稅前扣除。
勞務派遣人員直接參加用工單位工會,用工單位繳納的勞務派遣人員工會經費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組織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的規定》(總工發〔2009〕21 號)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勞務派遣工直接參加用工單位工會。勞務派遣工的工會經費應由用工單位按勞務派遣工工資總額的 2%提取,并撥付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屬于應上繳上級工會的經費,由勞務派遣單位工會按規定比例上繳。按照上述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勞務派遣工可直接參加用工單位工會,用工單位繳納給勞務派遣單位工會的派遣人員工會經費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
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規定時期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下一步,要合理有序建立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制度,使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實并不斷完善,實現稅制可持續。 同時, 會議決定,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特別是中低收入群體負擔,暫定兩年內對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免除匯算清繳義務。
個稅改革,影響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關乎千萬人的利益。華鑫峰小編了解到,個稅改革的執行分為三個步驟,分別是預扣預繳、專項附加扣除、匯算清繳。 2018年10月,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由原先的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年6萬元。 2019年1月1日,除了每年扣減6萬元和“三險一金”外,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贍養老人等六項專項附加,交納個稅時也可扣除。 時間來到2019年11月,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制度逐漸完善,將會使減稅更加精準,也讓前兩步的改革實際行動落地。
2019年,其實不僅僅個稅在改革,更大規模的減稅降費政策陸續出臺落地。從1月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正式執行、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措施推出,到4月1日深化增值稅改革正式實施,一系列減稅降費舉措正在積極開展。另一方面,2019年是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以后,新稅務機構正式運行的第一年,稅收征管環境正在發生著巨大的變化,隨著減稅降費政策的貫徹執行,必然伴生的是利用金稅三期系統、大數據和信息化手段加強稅收征管與稅務稽查的力度。在稅收新政頻出的背景下,企業管理者如何精準掌握和靈活運用最新稅收政策,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合法合理完成納稅義務,必須引起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