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出口貨物,即使同時具備前面所述的出口退稅的4個條件,但根據國家宏觀政策特定不予退(免)增值稅和消費稅,則其出口后仍要按出口收入離岸價計算納稅。
1、新聞紙
為了緩解國內新聞紙供應暫時緊張的狀況,保障報紙、刊物的正常發行。
2、柴油
鑒于國內柴油短缺,為保證國內供應,對1995年1月1日以后 報關 離境的出口柴油,取消出口退(免)稅政策。
3、糖
我國食糖需求量不斷增加,而糖的產量卻增加不快,因此為了滿足國內市場的需求,糖也不予退(免)稅。糖的范圍主要指食糖,包括蔗糖、甜菜糖等。
4、原油
我國生產原油的成本比國外低,經營原油出口獲利大,考慮到非主觀原因形成的利潤,出口原油利潤仍上繳,所以對這部分出口不予退稅。
5、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
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這些貨物都是國家嚴重短缺的,國家嚴格控制其出口的,不予退(免)稅是為了貫徹宏觀調控政策,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
6、援外出口貨物
援外出口貨物分有償援外貨物和無償援外貨物兩種形式。無償援外貨物是國家委托外貿企業進行的對外國的無償援助,援外物資由國家財政支出安排。
有償援外貨物是國家交由經貿部門辦理的,出口企業不負責結匯,國外有償款也由國家統一結算。
因此,無論無償援助還是有償援助,其真正的承擔者都是國家財政,因此出口后不予辦理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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