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對資金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征收的印花稅減半。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4月25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推出7項減稅措施,支持創業創新和小微企業發展。其中包括從5月1日起,對納稅人設立的資金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征收的印花稅減半,對按件征收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02進口抗癌藥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關稅降為零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的《關于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47號),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進口抗癌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降低藥品進口關稅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18〕2號),自2018年5月1日起,以暫定稅率方式將包括抗癌藥在內的所有普通藥品、具有抗癌作用的生物堿類藥品及有實際進口的中成藥進口關稅降為零。
0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統一為500萬元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04兩檔增值稅稅率下調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05上海等地區試點稅延型商業養老保險 有關征管問題明確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試點期限暫定一年。對試點地區個人通過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一定標準內稅前扣除;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時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1號)明確了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政策有關征管問題,包括納稅申報的有關要求、核定征收的相關征管規定、“應稅收入”的計算方法、未及時提供稅延養老扣除憑證的處理方法等。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06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明確了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的出口業務如何辦理退(免)稅;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和期末留抵稅額如何處理;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如何確認;“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的調整;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轉登記納稅人重新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相關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07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明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自2018年5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一是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二是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按月申報納稅人)或連續4個季度(按季申報納稅人)累計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如果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的經營期尚不滿12個月或4個季度,則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12個月或4個季度的累計銷售額。
08出口退(免)稅手續進一步簡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明確系列措施,簡化出口退(免)稅手續,優化出口退(免)稅服務,持續加快退稅進度,支持外貿出口,并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09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規則有變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稅總發〔2017〕12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執行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18〕94號),《規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規程》明確了申報比對范圍及內容、申報比對規則和申報比對操作流程等事項。
10“特定嚴重失信人”限制坐飛機、火車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鐵路總公司等八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發改財金〔2018〕384號),自2018年5月1日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包括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以上座位。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稅務總局等八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發改財金〔2018〕385號),自2018年5月1日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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