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欠稅,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已經不是什么新鮮事兒了。近年來聯合懲戒的實施,國內上下被各部門限制出境的老賴不在少數,還真有覺得不服的,要狀告國稅局,“我是掛名的,憑什么限制我出境?”
劉女士收到了這則《阻止出境決定書》:北京xxx商貿有限公司:鑒于你(單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納稅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四條規定,決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于2015年7月23日起阻止你(單位)劉xx出境。
北京xxx商貿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其法定代表人就是本案的上訴人劉女士。
2012年曾因虛開發票被下達《稅務處罰決定書》,要補繳罰款及稅款895萬;同年該公司被工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劉女士表示自2009年起,并未實際經營及控制該商貿公司,也對虛開發票的事情毫不知情,屬被犯罪分子利用所致。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作為對公司涉稅違法行為不知情的法定代表人,是否適用我國有關阻止出境的法律法規規定?
法院的審判給出了答案:劉女士以其對該公司違法犯罪事實不了解為由,拒絕承擔法定代表人責任,法院不予以支持!一審法院駁回!二審繼續駁回!至今劉女士仍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之中。
華鑫峰認為劉女士最大的錯誤在于,自2009年不管公司開始,就不該再當什么掛名法定代表人!也許期間劉女士說不定也是拿了人家好處。
公司一旦脫手,轉讓或是交出經營權,就該及時辦理工商變更,因為出了任何事,法院和稅局都是以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為準的!
千萬不要為了一點兒蠅頭小利,掛名擔任某些企業的某些職務!
最近由于深圳施行了辦稅實名制,不少人開始擔憂,這名掛上去之后,風險到底有多大?
華鑫峰查閱了《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和《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可以告訴大家:
法定代表人、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都有可能被聯合懲戒!所謂聯合懲戒你們都知道了,諸如限制出境、限制貸款等。
所以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不要隨便當!即便你是掛名的,即便你上當受騙身份被冒用,工商、稅務、公安、法院,每一個部門做出任何一則案件判定,必定需要符合規定的流程及證據,單憑受理人員相信你、同情你,是無法還你清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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