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廣泛使用
有個問題就困擾著納稅人和企業
怎樣避開”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怎樣才能鑒別發票是否合規?
現在就讓小編來給你們上上課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明文規定,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應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稅務機關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同時,對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限期未改正的,不予領購開具專用發票,如已領購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將暫扣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和稅控開票設備。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明確規定:
(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第134號)的規定,對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作如下處理:
(1)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進項稅金大于銷項稅金的,還應當調減其留抵的進項稅額。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依法追繳稅款,處以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2)在貨物交易中,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或者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押稅款或者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處以偷稅、騙取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以上述第一條、第二條所列的方式取得專用發票未申報抵扣稅款,或者未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按所取得專用發票的份數,分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是虛開的專用發票,或者讓他人為自己提供虛開的專用發票的,應當從重處罰。
(4)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偷稅、騙稅,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追繳稅款等行政處理,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對增值發票的領購、開具、取得等都有明確的規定,如果企業規范開具和取得發票,合理運用好抵扣政策,可以規避風險并有利于稅負的下降;但如果是粗放式管理或心存僥幸,違規開具或取得發票,突破規章制度的紅線,則會讓企業的經營陷入困境甚至不可持續。因此,企業要把握好以下原則:
1、開具和取得增值稅發票要以真實交易為依據。
2、按要求使用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開具增值稅發票,并確保品名、金額與實際相符。
3、提高“虛開發票”特別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意識,不虛開、不接受虛開的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規避取得增值稅發票的風險要從日常管理入手,加強發票票面信息與業務真實性匹配的監管。
首先,做生意的過程中,要確定銷售方的身份,確定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與所支付款項的銷售方一致。
其次,取得增值稅發票后,應及時核對發票信息是否完整、真實。例如發票上注明的銷售方與發生實際業務的銷售方是否一致;注明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名稱、規格、數量、金額是否與實際發生的業務一致;項目填寫是否齊全;加蓋的發票專用章是否與收款方一致等等。
此外,建議對取得的發票進行網上查驗,辨別真偽。在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等相關網上平臺上對一張增值稅發票進行查驗,每次耗時少于一分鐘,可以通過比對得知取得的發票與稅務系統信息是否一致,降低違規用票的風險。據調查所知,財務管理相對規范的大型國企或商業銀行都嚴格要求財務部門對取得的每一份發票進行查驗后方能入賬,這種做法值得廣大納稅人借鑒運用。
付款方對取得的增值稅發票進行核對查驗后,如發現發票不符合規定,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也不得作為合法有效的進項抵扣憑證,應予以拒收或退回,并向收款方索要符合規定的發票。如果收款方拒不按規定執行,應當向稅務機關舉報其違規行為,依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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