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書;審批機關在收到終止申請書和相關材料之后,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企業/公司解散的批件,并且在全國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管理系統中添加批準企業解散的信息。
2、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
3、營業執照;
4、批準證書。
企業應該在批準解散之日起15日內要成立清算委員組,然后開始進行清算程序。清算委員會的組成應包含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債權人代表與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并且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
清算組成立之后應向企業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提交: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所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表》須加蓋公章;
(2)公司所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須公司加蓋公章,以及指定 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股東會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屬于自然人的由本人親自簽字;若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4)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工商局臨時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及其它需要填制的表格。
清算委員會所編制的資產負債表跟財產清單、提出的財產評估作價及計算依據、制定的清算方案等,必須經過企業權力機構確認之后,提報企業審批機關備案。清算委員會依照協商原則處理有關清算的所有事務。
清算組應該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公司的所有債權人,并且于六十日之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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