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指全部股份由公民個人或者法人一人出資,出資人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
1、股東單一,且該股東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額或股份。
2、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不分,股東通常既是所有者,又是經營者。
3、責任有限,投資者僅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風險降低了。
對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我國公司法作出明文規定。
1、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 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不能分期繳納。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則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同于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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