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注冊轉為國家注冊申請,是指自國際注冊之日起五年內,由于基礎申請或基礎注冊被全部或部分駁回、過期、放棄、注銷或無效,原屬局向國際局申請撤銷該項國際注冊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務,原國際注冊的申請人向其國際注冊曾有效的某締約方主管局提交同一商標注冊的申請時,該申請應以其國際注冊日或后期指定日為申請日期,并且如果該項國際注冊曾享有優先權,此申請亦應享有同樣的優先權,條件是:
1、此申請于國際注冊被撤銷之日起 3 個月內提交;
2、申請中所列商品和服務實際包括在國際注冊的商品和服務中;
3、申請符合所適用法律的一切規定,包括費用的規定。
1、申請人應通過代理組織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2、申請人應使用國內注冊申請的中文書式,并應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申報具體的商品名稱和服務項目。
3、申請人提交申請時,應先由國際處審核國際注冊日期、優先權日、國際注冊的撤銷日期以及商品和 / 或服務的范圍。如發現問題,由國際注冊處與代理組織聯系補正事宜,在規定期限內未補正的退回申請。
4、經審核無誤后,國際注冊處在申請書上另附一表格,加注國際注冊轉為國家注冊申請后確定的申請日期或優先權日期,并交申請人。
5、申請人將申請書和表格交至通達商標服務中心受理科,該科編定申請日和申請號,之后,該申請進入正常國內審查程序。
6、國際注冊轉為國家注冊申請的,按一標一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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