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符合申請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1.《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原件一份)
2.《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原件一份)
3.前置審批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原件一份)
4.公司章程(原件一份)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復印件一份)
6.住所(經營場所)場地使用證明 (復印件一份)
7.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復印件一份)
8.全體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復印件一份)
9.《企業名稱自主申報使用信用承諾書》(原件一份)
一、收件(當天)
1.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2.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逐一核對是否齊全;
3.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內容和要素。
二、受理(當天)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2.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01.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02.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逐一核對是否齊全;
03.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內容和要素。
三、審查(一個工作日)
提出初步意見,轉入決定步驟。
1.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審查是否有限制辦理的情形;
四、決定(當天)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準予核準登記。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核準登記。
復核審查步驟階段提出的初步意見。
五、制證(當天)
1.準予行政許可的頒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不予行政許可的頒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窗口領取、代理人送達、委托送達、公告送達、郵寄送達
第五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企業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的,應當同時將有關登記信息向同級商務主管部門通報。
第六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以下稱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八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外國合伙人全部退伙,該合伙企業繼續存續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入伙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