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申請人可以提出申請。
(1)應由2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6)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
2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一份)
3企業設立登記(一照一碼)申請書(原件)
4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書(原件)
5、如合伙企業協議委托一個或數個臺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的委托書(原件)
6、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原件)
7、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
8、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實繳出資的確認書,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經合體合伙人協商作價的,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經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作價的,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原件)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應提交相應證明(復印件一份)
一、收件(當天)
1.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2.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逐一核對是否齊全;
3.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內容和要素。
二、受理(當天)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2.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01.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02.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逐一核對是否齊全;
03.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內容和要素。
三、審查(一個工作日)
提出初步意見,轉入決定步驟。
1.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審查是否有限制辦理的情形;
四、決定(當天)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準予核準登記。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核準登記。
復核審查步驟階段提出的初步意見。
五、制證(當天)
營業執照,窗口領取、郵寄送達
六、送達營業執照,窗口領取、郵寄送達
第三條 合伙企業經依法登記,領取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合伙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合伙企業登記。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登記管轄可以作出特別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合伙企業登記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
(四)合伙協議;
(五)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六)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十八條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合伙企業解散,依法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經企業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合伙企業終止。
第二十五條 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