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一個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然而目前絕大部分公司章程都是采用工商局提供的固定范本。許多公司章程中都存在著以下3大法律問題:
問題一:由于各個公司章程都在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規定,所導致絕大多數公司章程除了股東的姓名、住所、資本規模等方面之外,其他幾乎雷同。
問題二:公司章程沒有根據自身特點、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章程條款,對許多重要事項未進行詳細規定,造成可操作性不強。
問題三:公司章程有的條款內容不符合《公司法》精神,甚至出現剝奪或變相剝奪股東固有權的情形,對誠信義務強調不夠,對公司管理層權限邊界定義不夠清晰,無法有效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還給公司正常運作帶來不利影響。
上述問題使得本來重要的自治機制形同廢紙,令其發揮不了多大作用,反過來還強化了人們的對章程的不正確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