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問:哪些人可以當法定代表人?
依照《公司法》,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是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具體是誰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二問:當法定代表人有年齡與學歷要求嗎?
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也就是說應當年滿18周歲,且精神智力狀況完全正常。至于在學歷、職稱、工作年限等方面則沒有要求。
第三問:外國人可以當內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嗎?
可以。我國法律對法定代表人無國籍要求,登記時只需提交公司的任職證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即可。
第四問:企業可以聘請員工當法定代表人嗎?
普通員工不行,如果員工同時也被任職為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五問:法定代表人一定是股東嗎?
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由誰擔任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股東或董事會決定。
第六問:哪些人不能當法定代表人?
《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問:公務員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嗎?
不行。老《公司法》第58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2005年修訂的新《公司法》雖然已經刪去了該規定,但是《公務員法》第53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第42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據此,公務員不能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問:一人能否同時擔任兩個以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一人擔任多家公司的法定本身并不違反《公司法》,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公司的董事或經理,應當遵守《公司法》關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要求,比如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在兩個競爭性的公司同時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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