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日起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更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兩年之內繳足出資,投資類型公司在5年之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出資方式。更改為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除了有另行規定的之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公司登記時不需提交驗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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