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為了擴大經營規(guī)模、擴展業(yè)務等,在公司以外的地方設立的分支機構就叫分公司,此類分支機構以公司的名義進行業(yè)務交易、生產及經營,但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一切決議或者決定都有總公司控制,因此分公司的一切責任都有總公司負責,以下是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的設立材料。
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設立大致條件
1、有符合規(guī)定的名稱;
2、營業(yè)場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4、凡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中規(guī)定了設立分公司必須要先報經審批的,則應當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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