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領取并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一式二份)并加蓋對外貿易經營者公章及法人印章,同時提供下列資料向進出口處提出申請(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外商批準證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證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通知書及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審批表(一般納稅人用)
(四)海關核發的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
(五)銀行開戶許可證(人民幣基本戶)
(六)生產型對外貿易經營者需提供所在地征稅機關退稅部門出具的《稅務機關確認出口退稅管理辦法明細表》
(七)代理出口協議(臨時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用)
辦理臨時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可免于提供第1項,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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