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注冊公司,通常需要兩個人,因為在一般情況下,注冊公司的一個硬性要求,就是要有兩個合伙人。只有在注冊一人有限公司的時候,才可以不受要求(即便是一人公司,也有著諸多的限制,例如一個自然人只能注冊一個,已經注冊了的,不能再進行注冊)。需要兩個人的原因之一,就是公司有一些職位不能由同一個股東兼任,比如說監事和法定代表人,必須要由兩個不同的人擔任。這樣問題就來了:那合伙注冊公司當法定代表人有風險嗎?
從責任的承擔角度來看,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法律意義上的代表,因此需要對公司承擔責任,這樣就意味著需要承受相應的風險。
當然,如果公司合法合規經營,法定代表人就不必擔心會遭受風險。即便遭受風險,也并不是由法定代表人一人獨自承擔,而是有關人員共同承擔。
一般來說,法定代表人會遭受風險,主要源于“單位犯罪”。
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包括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食品、農藥、化妝品等。這種情況下,法定代表人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商業賄賂類犯罪。一般來說,收受財物的金額只要達到5000元,即可達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標準。
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除了法律上的風險外,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還可能會遭受其它的風險,比如說公司因為市場競爭而導致的破產風險。
總而言之,合伙注冊公司當法定代表人,只要不違法違規,就不用擔心會承受法律風險。但正常的市場經營遭遇的競爭風險,則是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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