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出臺了一系列“小微”優惠政策,你們知道什么是“小微”企業嗎?下面就隨著華鑫峰來看看如何區分小型微利企業、小微企業、小型、微型企業有什么不同?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年應納所得額50萬元(含50萬元)低于此金額,其所得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規定中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
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
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注意: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有4個衡量指標:
1、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2、年應納稅所得額
3、從業人數
4.資產總額
享受增值稅免征優惠小微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23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按季納稅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注意:享受增值稅免征優惠的小微企業,有2個衡量指標:
1、月或季銷售額
2、小規模納稅人
其他個人取得的預收出租不動產租金收入,可比照小微企業,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小微”企業享受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優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財政【2014】122號)規定: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
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
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的小微企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
注意:享受免征教育費附加、基金等優惠的小微企業,有1個衡量指標,月或季度銷售額
享受印花稅免征優惠的小型、微型企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 》(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注意: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規定的標準的企業,共劃分了16個行業,從3個衡量指標中選取
1、企業從業人員
2、營業收入
3、資產總額
比如工業,(有2個衡量指標)
(1)微型企業 ,從業人員小于20人,營業收入小于300萬元
(2)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大于等于20人不超過300人,營業收入大于300萬元小于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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