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檢察官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營利活動的人,不得成為企業投資人。
二、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三、國家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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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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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被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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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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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被執行刑罰或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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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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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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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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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