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階段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和稅收管理方法是不一樣的,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2018年5月1日前,稅收有關政策規定: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所以說根據原來的政策規定,一旦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是不可以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了。
今年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有了新的規定
財稅〔2018〕33號第二條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那么一般納稅人有必要轉為小規模嗎?
這個要分企業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你企業規模較小,會計人員力量薄弱,你的累計應稅銷售額又達不到500萬元,而你的進項稅少或者取得不了進項稅,特別是建筑安裝企業,人工費占了大約30%的比例,這一塊取得不了進項發票,還有建筑企業所用沙、石、泥土等建筑材料大多采購于小規模納稅人、個體經營戶,而這些材料的提供上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進而導致進項稅額抵扣困難等等,如果通過測算你的稅負大于3%,我的觀點是你可以申請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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