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14 21:09
新公司注冊章程模板如下:
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
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和深圳經濟特區的法
律法規,并受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一般經營項目: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 永續經營 。
第七條 公司應確定一名工作人員負責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
議等法律文件必須存放在公司,以備查閱。
第二章 股 東
第八條 公司股東共 1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主體資格證明:
第九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
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
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第十條 股東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 500 萬元,股東認繳出資情況如
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貨幣
第十三條 經全體股東一致約定,股東認繳出資額 由股東根據公司實際經營需要決
定出資計劃。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已繳納出資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
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全體股東簽名(未簽字的股東應注明理由),并加蓋公司公
章。
第十五條 各股東應當按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
納所認繳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由專業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或由全體股東
協商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
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將注冊資本實收情況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備案。
第四章 股權轉讓
第十八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
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
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
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
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
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
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
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 依照前兩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
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
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
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
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四)由股東會約定的其他情形。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
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注:股東可
以自行約定繼承條件)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
構。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 執行董事 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 監事 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認繳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認繳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
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除上述情形的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人
數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同意。
公司股東會、 執行董事 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 執行董事 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 執行董事 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
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公司應當根據股東會依法議定的事項形成公司決定,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
章后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注: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
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應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 執行董事 召集, 執行董事 主持, 執行董事 因特殊
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 執行董事 書面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
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應當對股東會會議通知情況、出席情況、表決情況及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執行董事
第三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
第三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請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請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公司應當根據執行董事決定的事項形式公司決定,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七章 經營管理機構及經理
第三十五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
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 執行董事 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經理對 執行董事 負
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 執行董事 ;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 執行董事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按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年度報告;
(九)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
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財產
第三十七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
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
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
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
務和勤勉義務。
第三十八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 執行董事決定 ,可以隨時解
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執行董事 擔任,由 股東會 選舉產生, 股東會
應當審
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第四十條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商事
登記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書。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
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
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公司全體股東及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托。法
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
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
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
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
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
符合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擔任,喪失董事資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喪失經理資格的;
(四)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九章 監 事
第四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十五條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四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規定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八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
法納稅。
第五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五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
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
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
比例分配。
第五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
加公司資本。
第五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五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五十五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六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五十八條 公司因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出現了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股東
會決議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撤銷或法院解散公司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
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股東會確定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或股東指定的人組成。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處理對外投資及辦理分支機構的注銷;
(五)清繳所欠稅款;
(六)清理債權債務;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八)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一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進行登記。
第六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
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
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六十三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公司主管
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
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公司應當指定聯系人,負責辦理公司登記、年報及其它事務,并向商
事登記機關備案,聯系人變動的,應向登記機關重新備案。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
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
案。
第六十九條 公司應當將依據章程形成的會議記錄等相關法律文書存檔備查。
第七十條 本章程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股東簽章:
年 月 日
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
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和深圳經濟特區的法
律法規,并受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一般經營項目: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 永續經營 。
第七條 公司應確定一名工作人員負責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
議等法律文件必須存放在公司,以備查閱。
第二章 股 東
第八條 公司股東共 1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主體資格證明:
第九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
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
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第十條 股東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 500 萬元,股東認繳出資情況如
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貨幣
第十三條 經全體股東一致約定,股東認繳出資額 由股東根據公司實際經營需要決
定出資計劃。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已繳納出資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
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全體股東簽名(未簽字的股東應注明理由),并加蓋公司公
章。
第十五條 各股東應當按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
納所認繳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由專業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或由全體股東
協商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
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將注冊資本實收情況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備案。
第四章 股權轉讓
第十八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
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
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
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
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
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
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
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 依照前兩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
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
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
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
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四)由股東會約定的其他情形。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
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注:股東可
以自行約定繼承條件)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
構。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 執行董事 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 監事 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認繳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認繳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
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除上述情形的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人
數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同意。
公司股東會、 執行董事 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 執行董事 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 執行董事 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
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公司應當根據股東會依法議定的事項形成公司決定,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
章后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注: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
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應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 執行董事 召集, 執行董事 主持, 執行董事 因特殊
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 執行董事 書面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
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應當對股東會會議通知情況、出席情況、表決情況及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執行董事
第三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
第三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請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請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公司應當根據執行董事決定的事項形式公司決定,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七章 經營管理機構及經理
第三十五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
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 執行董事 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經理對 執行董事 負
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 執行董事 ;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 執行董事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按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年度報告;
(九)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
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財產
第三十七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
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
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
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
務和勤勉義務。
第三十八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 執行董事決定 ,可以隨時解
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執行董事 擔任,由 股東會 選舉產生, 股東會
應當審
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第四十條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商事
登記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書。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
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
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公司全體股東及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托。法
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
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
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
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
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
符合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擔任,喪失董事資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喪失經理資格的;
(四)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九章 監 事
第四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十五條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四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規定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八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
法納稅。
第五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五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
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
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
比例分配。
第五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
加公司資本。
第五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五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五十五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六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五十八條 公司因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出現了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股東
會決議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撤銷或法院解散公司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
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股東會確定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或股東指定的人組成。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處理對外投資及辦理分支機構的注銷;
(五)清繳所欠稅款;
(六)清理債權債務;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八)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一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進行登記。
第六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
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
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六十三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公司主管
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
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公司應當指定聯系人,負責辦理公司登記、年報及其它事務,并向商
事登記機關備案,聯系人變動的,應向登記機關重新備案。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
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
案。
第六十九條 公司應當將依據章程形成的會議記錄等相關法律文書存檔備查。
第七十條 本章程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股東簽章:
年 月 日
您好,公司章程都是工商局統一的樣板的哦,基本內容都是一樣的,除了公司的基本信息是不一樣的。如果您是法人的話您可以直接在市場監督管理局打印的哦
依據國《公司法》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股東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須載明的事項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名稱和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
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
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和深圳經濟特區的法
律法規,并受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住所:XXXX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一般經營項目: XXXX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 永續經營 。
第七條 公司應確定一名工作人員負責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
議等法律文件必須存放在公司,以備查閱。
第二章 股 東
第八條 公司股東共 XXX個:
股東姓名或名稱:XXX
股東住所:XXX
股東主體資格證明:
第九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
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
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第十條 股東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 500 萬元,股東認繳出資情況如
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XXX
認繳出資額:XXX
出資比例:XXX
出資方式: 貨幣
第十三條 經全體股東一致約定,股東認繳出資額 由股東根據公司實際經營需要決
定出資計劃。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已繳納出資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
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全體股東簽名(未簽字的股東應注明理由),并加蓋公司公
章。
第十五條 各股東應當按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
納所認繳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由專業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或由全體股東
協商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
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將注冊資本實收情況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備案。
第四章 股權轉讓
第十八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
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
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
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
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
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
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
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 依照前兩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
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
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
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
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四)由股東會約定的其他情形。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
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注:股東可
以自行約定繼承條件)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
構。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 執行董事 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 監事 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認繳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認繳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
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除上述情形的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人
數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同意。
公司股東會、 執行董事 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 執行董事 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 執行董事 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
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公司應當根據股東會依法議定的事項形成公司決定,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
章后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注: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
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應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 執行董事 召集, 執行董事 主持, 執行董事 因特殊
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 執行董事 書面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
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應當對股東會會議通知情況、出席情況、表決情況及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執行董事
第三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
第三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請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請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公司應當根據執行董事決定的事項形式公司決定,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七章 經營管理機構及經理
第三十五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
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 執行董事 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經理對 執行董事 負
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 執行董事 ;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 執行董事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按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年度報告;
(九)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
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財產
第三十七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
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
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
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
務和勤勉義務。
第三十八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 執行董事決定 ,可以隨時解
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執行董事 擔任,由 股東會 選舉產生, 股東會
應當審
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第四十條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商事
登記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書。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
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
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公司全體股東及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托。法
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
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
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
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
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
符合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擔任,喪失董事資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喪失經理資格的;
(四)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九章 監 事
第四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十五條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四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規定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八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
法納稅。
第五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五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
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
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
比例分配。
第五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
加公司資本。
第五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五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五十五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六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五十八條 公司因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出現了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股東
會決議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撤銷或法院解散公司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
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股東會確定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或股東指定的人組成。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處理對外投資及辦理分支機構的注銷;
(五)清繳所欠稅款;
(六)清理債權債務;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八)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一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進行登記。
第六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
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
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六十三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公司主管
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
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公司應當指定聯系人,負責辦理公司登記、年報及其它事務,并向商
事登記機關備案,聯系人變動的,應向登記機關重新備案。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
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
案。
第六十九條 公司應當將依據章程形成的會議記錄等相關法律文書存檔備查。
第七十條 本章程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股東簽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是按照公司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地址,經營范圍,管理制度等重要事項的文件。一般有8至12章,按照是否國有企業,是否股份制企業,章程內容也不同。但總的說來需要明確的事項有:1.公司名稱,地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設立方式,法定代表人等。2.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等。3.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一般來說第一章是總則,對公司各項管理機構和職權進行綜述。第二章是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章是公司經營范圍。第四章是公司注冊資本。第五章是股東(出資人)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第六章是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第七章是董事會。第八章監事會。第九章總經理。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一章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職業約束。第十二章公司與分公司、子公司。第十三章財務、審計、會計、利潤分配和勞動用工制度。第十四章附則。